【新政】住房公积金可以用来支付新建商品房首付了

编辑:小编  来源:舟山公积金  发布时间:2023-10-11 21:40:41
为切实减轻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更好地满足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市中心现推出购买新建商品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

适 用 范 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购房人及配偶(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1.申请人在舟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已与开发企业签订《认购协议》;
  2.申请人所购新建商品住房的楼盘已向公积金管理部门备案;
  3.申请人家庭名下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目前不存在偿还贷款间隔期情形提取、按月冲还贷等提取的。

提 取 材 料

  1.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认购协议》、定金收据及转账凭证;
  3.《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承诺书》可在中心官网“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提 取 额 度

申请人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认购协议》约定的首付款,提取总额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合计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办 理 流 程

  1.申请人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与开发企业签订《认购协议》及《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 
  2.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
  3.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出具《舟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单》;
  4.申请人凭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受理回执单》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或《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
  5.房地产开发企业持中心出具的《受理回执单》到相关部门完成合同备案手续,并在备案审批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心通过数据共享进行核查;
  6.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材料后,将预售商品住房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资金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将现售商品住房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资金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
  7.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被撤销、被解除或者无效后,申请人已被获准提取用于首付款的公积金,将根据《承诺书》的约定退回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相 关 要 求

  1.申请办理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只能由申请人本人办理,他人不得代办。
  2.申请并成功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的,如发生首付款金额变动不可补提,不可再次办理同一套房屋的购房提取业务,也不再办理其他提取业务;
  3.自筹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按原购买商品住房提取流程办理;
  4.对利用虚假业务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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