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岱山县离岛进城渔农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岱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2024年7月19日
岱山县离岛进城渔农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为全面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五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根据《关于印发2024年舟山市公共服务一体化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24〕17号)及《岱山县离岛进城渔农民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岱住保〔2024〕1号)文件要求,为推动我县公共服务普惠、均等、一体化,加快离岛渔农村人口向本岛、大岛集聚,结合我县实际,就离岛进城渔农民住房保障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 申请对象
户籍为岱山本岛、衢山岛以及已实施整岛搬迁之外的小岛满3年(含)以上,实际居住地在岱山本岛、衢山岛且连续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同时在岱山本岛、衢山岛无房的离岛渔农民。
二、申请条件
申请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2397元;
2. 如申请对象原有住房已转让的(含出售、赠与、析产等),截至申请之日须满 5 年(含)以上;
3. 申请对象为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的单身者(离异后须满2年)或18周岁以上的孤儿;
4. 申请对象家庭财产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190908元;申请对象非住宅房产以及在岱山县外的住房经评估后价值归入家庭货币财产(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住房除外);
(2)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
(3)申请对象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 1 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32万元(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5.申请对象未享受搬迁安置政策、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6.申请对象在公共信用平台近5年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三、保障方式
(一)租赁补贴。保障标准分为三档,即低保、低保边缘户、其他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20元、17元、14元,租赁补贴按每半年发放到保障家庭主申请人的市民卡中。
(二)实物配租。根据保障对象数量和房源供应情况通过入围摇号方式确定配租对象,房源不足时实行轮候。
四、保障面积
保障面积标准:1人家庭享受36平方米、2人家庭享受40平方米,3人(含)以上家庭按人均18平方米标准享受。
五、优先保障家庭
保障家庭无住房、无生活用机动车辆,且属下列对象的:
(一)申请家庭系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或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一、二等级的(精神、智力残疾除外);
(二)申请家庭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重大疾病家庭、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三)申请家庭中有年满60周岁以上成员的;
(四)具有浙江省户籍的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六、租金标准
按照分层保障原则,公租房租金分为三档:
(1)低保家庭:保障面积标准内的,按0.50元/ ㎡·月执行;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2.3元/ ㎡·月执行。
(2)低保边缘家庭:保障面积标准内的,按1.6元/ ㎡·月执行;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4.6元/ ㎡·月执行。
(3)其他保障家庭:保障面积标准内的,按2.3元/ ㎡·月执行;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4.6元/ ㎡·月执行。
七、申请程序
⒈申请。申请对象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当地乡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初审,初审合格后进行公示。
2.审核。实行多部门联合审查机制,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乡镇初审公示后送县住建局,县住建局利用省大救助系统对申请对象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对象的不动产信息进行审核。
3.公示和告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岱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核发《岱山县离岛进城渔农民住房保障资格证》。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对象不符合的原因。申请对象获得住房保障资格后,需及时办理住房保障协议签订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将视作自动放弃住房保障资格。
4.配给。实物配租家庭,根据房源情况进行摇号选房;租赁补贴家庭,由县住建局每半年发放租赁补贴。
八、申请材料
1.《岱山县离岛进城渔农民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对象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
3.申请对象的收入承诺书或社保证明;
4.渔农村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家庭,提供低保证、困难家庭救助证或特困证;
5.申请对象的住房情况说明;租住他人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租金发票(近6个月以上);
6.车辆发票或保险单;
7.《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8.其它按申请条件要求所需提供的材料。
九、动态管理
1.保障对象因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向县住建局报告。县住建局联合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状况信息进行审核;户籍所在乡镇对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是否回原户籍地长期居住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继续给予保障;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审核或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出手续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2.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隐瞒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障资格的申请对象,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资格,腾退实物配租住房或停止对其发放租赁补贴,违规领取的补贴应退还。具有以上情形的保障家庭,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并依法将其失信信息纳入信用系统。
3. 实物配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住建局可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1)未按时缴纳住房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房屋居住的;
(3)将所承租的住房(包括附属用房)转让、转借、转租或者用于违法行为的;
(4)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的;
(5)已购建住房或获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保障对象未按照规定退回住房的,县住建局可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7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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